亚厦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或“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39,996,49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数41,246,404股后的1,298,750,0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根据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25,975,001.88元=1,298,750,094股×0.02元/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0.193843元计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0.193843元=25,975,001.88元÷1,339,996,498股×10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六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93843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24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公司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数后的最新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将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分配,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和分配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1,246,404股后的1,298,750,0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339,996,498股,由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分红后总股本为1,339,996,498股。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073 |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
2 | 06*****987 |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
3 | 00*****646 | 张杏娟 |
4 | 01*****579 | 丁欣欣 |
5 | 01*****921 | 丁泽成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3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帐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调整相关参数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25,975,001.88元=1,298,750,094股×0.02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10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0.193843元计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即0.193843元=25,975,001.88元÷1,339,996,498股×10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六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93843元/股。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2、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
3、咨询联系人:梁晓岚
4、咨询电话:0571-28208786
5、传真电话:0571-28208785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