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0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2月7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6,650,00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的1.03%,最高成交价为4.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6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32,366,102.1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历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年度 | 回购股份起始日 | 回购股份届满日 | 实际回购股份数量(股) | 实际支付金额(元) |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 | 回购股份用途 |
2021-2022 | 2021.10.29 | 2022.4.28 | 10,530,000 | 80,588,787.21 | 1.5817 | 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2023 | 2023.1.11 | 2023.7.10 | 6,738,000 | 52,523,556.00 | 1.0284 | 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合计 | -- | -- | 17,268,000 | 133,112,343.21 | 2.6101 | -- |
注:上述回购的股份均已按规定注销完毕。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