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京彬
韩复龄
王 平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