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近日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获悉,公司股东郭信平先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4号),对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其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郭信平,男,1965年3月出生,时任合众思壮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郭信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郭信平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合众思壮存在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我会认为,合众思壮公告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郭信平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管理合众思壮事务,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合众思壮雷达及专网通信业务由郭信平
决定引入,其从一开始便知悉前述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起主要作用。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郭信平称,第一,郭信平深信专网通信业务、雷达业务是在为军方做事,所获固定利润是军方的回报。而且,郭信平非财务审计出身,无法做出上述业务是否“缺乏业务实质”的专业判断。第二,郭信平虽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有全面管理责任,但在管理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综上,恳请取消禁入处罚措施。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雷达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合众思壮开展的雷达、专网业务存在以下异常情况:其一,两项业务从管理模式上看,是财务部在主导,不纳入业务部门管理。其二,两项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不参与采购、生产和交付验收,相关设备没有融合合众思壮技术。其三,合众思壮没有进行生产加工,却在业务系统中虚构生产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其四,合众思壮随意变更雷达业务合同相对方和回款方,可见合同纯属为了资金走账,而非业务实质所属。其五,合众思壮通过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形式,垫资加入北斗导航专网通信业务链条,实际上并不具有真实委托加工关系。
此外,在案证据显示,郭信平同意合众思壮以贸易形式嵌入雷达业务,其在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洽谈时就知悉该业务利润空间恒定,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等情况。
第二,关于市场禁入的幅度。本案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职责、履职、配合调查等各方面的情况,量罚适当。
郭信平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郭信平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郭信平先生系公司股东,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本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郭信平先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仅涉及其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