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4-012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增加提案暨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港大厦A塔12楼会议室。
5、主持人:因董事长于近日离职,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朱兴旺为会议主持人。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208,327,1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386%。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6,936,1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69%。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6,008,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2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1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31%。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2.00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4.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5.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06,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1%;反对2,1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4284%;反对2,1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5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6.00 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主持人推荐函。
特此公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