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港大厦A塔12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14人,代表股份207,275,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965%。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513人,代表股份5,884,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48%。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02,200,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1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9人,代表股份5,075,2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55%。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刘晓琴、夏欲钦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23,3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19%;反对35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5%;弃权1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2,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187%;反对35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0%;弃权1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议案2.00 关于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4,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9.9769%;反对4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7.1698%;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853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769%;反对4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98%;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刘晓琴、夏欲钦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