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16  大北农(002385)公司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5 日(星期五)下午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5 月15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5 日0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19 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 行政楼104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莫云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00 人,代表股份 491,986,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40%。

(1)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 人,代表股份429,046,43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3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096 人,代表股份62,940,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8 人,代表股份 63,824,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1%。

3.部分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 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

1. 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81,426,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35%; 反对9,416,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9%;弃权 1,1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5%。

同意53,264,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541%;反对9,416,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7533%;弃权1,1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6%。

2.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81,617,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24%; 反对9,494,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9%;弃权 87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77%。

同意53,45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36%;反对9,494,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8764%;弃权87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458,667,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75%; 反对32,319,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92%;弃权 1,00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33%。

同意30,50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946%;反对32,319,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6383%;弃权1,00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1%。

4.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476,804,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40%; 反对14,283,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3%;弃权 89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827%。

同意48,641,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117%;反对14,283,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3797%;弃权89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5%。

5.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张立忠先生已回避表决。

同意475,597,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87%; 反对15,469,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2%;弃权 9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871%。

同意47,435,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211%;反对15,469,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2369%;弃权9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1%。

6.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481,973,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46%; 反对9,06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0%;弃权 9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934%。

同意53,810,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104%;反对9,06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1987%;弃权9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0%。

7. 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81,924,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46%; 反对9,01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3%;弃权

1,0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

同意53,76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336%;反对9,01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1241%;弃权1,04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3%。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80,579,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14%; 反对10,349,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7%;弃权 1,0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

同意52,41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273%;反对10,349,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2160%;弃权1,0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7%。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陈惠燕、蓬金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惠燕、蓬金贵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

东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