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天原股份(002386)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或“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天原股份拟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号) 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304,534,236股新股。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86,532,95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7.98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111,819.2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4,888,178.7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3月13日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XYZH/2023CDAA5B0028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目的及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项目、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款项已签订合同,结算方式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为切实履行合同约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拟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应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金计划及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每批次应付款项金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下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

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划拨资金用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时,资产财务部应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保证金金额100%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集项目材料、设备购置及安装、土建施工等款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日期应相同或晚于该保证金日期。

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兑付完成后,资产财务部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相应保证金利息收入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5、资产财务部应建立专门台账,台账中应逐笔记载以募集资金开立保证金账户的日期、金额、对应账户信息等,并将每批次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匹配性登记,应记录开具银行、票号、起始日期、票面金额、供应商等信息。

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项目款项的采购合同、付款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等相关资料单独扫描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相应的保证金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积极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应款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应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募投项目的支付方式,可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应款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

(一)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 平郑雷钢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