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 号)的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86,532,951 股,发行价格为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97.98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111,819.2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4,888,178.7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3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XYZH/2023CDAA5B0028 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宜宾天原科创设计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开设了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开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状态 |
偿还银行贷款、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年产 10 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项目 |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 592592490013000079906 | 正常使用 |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 22494101040017880 | 本次销户 | |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116720000002082 | 本次销户 | |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临港支行 | 951003010014919091 | 本次销户 | |
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项目 | 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临港支行 | 951006010014828968 | 正常使用 |
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 592592490013000079830 | 正常使用 | |
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 592899999703000001543 | 正常使用 | |
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 | 951006031000040715 | 正常使用 | |
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 宜宾天原科创设计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 22494101040017898 | 正常使用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银行账号:
22494101040017880)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预定使用用途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转至募投项目建设主体公司宜宾天原科创设计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银行账号:116720000002082)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按募集资金预定使用用途偿还银行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临港支行(银行账号:951003010014919091)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按照规定转至募投项目建设主体公司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因此本次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了销户处理,并将上述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募集资金账户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银行账号:2249410104001788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银行账号:11672000000208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临港支行(银行账号:951003010014919091)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署的对应项目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