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12  天原股份(00238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5日

6、主持人:董事长邓敏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90,020,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3,444,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5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6,575,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79,555,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2,979,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36,575,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昌慧、文新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87,977,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62%;反对2,031,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08%;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13,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23%;反对2,031,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33%;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382,200,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5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382,200,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51%;反对7,694,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29%;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