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出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对已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债转股等。(金融投资以及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PPP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的经营性行为或形成债权类投资的经济性行为除外) 。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为纳入市国资委重点审查类项目和重点核查类项目。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公司及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或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形成的产业投资新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市内投资是指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及子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资产保值原则。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业务培训与日常监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对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子企业确有必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事先必须经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子企业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不含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及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参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参股企业是指公司及子企
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六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股权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包括禁止类、重点审查类、重点核查类项目。其中,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重点审查类项目实行事前审查管理,重点核查类项目实行事前核查管理。禁止类、重点审查类、重点核查类以外的项目由公司按规定自主决策实施后按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章 投资的业务流程与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程序。
(一)公司层面的股权投资
公司层面的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应遵照以下原则:
1.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公司发展规划,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分析。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详细项目调研、必要的尽职调查及商务洽谈,并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或尽职调查
报告(简称“报告文件”)。报告文件从业务、财务、法务、资产评估、投资方案各方面对拟投资的项目(或公司)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应当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对于重大投资方案可根据实际要求委托专业机构配合完成报告文件。
3.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相关授权逐级审核通过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相应机构审议。
4.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方案或协议予以执行;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做出调整的,则需将调整后的方案或协议作为一项新的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所属子企业的股权投资
公司所属子企业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应遵照以下原则:
1.各级子企业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
2.各级子企业负责编制股权投资方案、相关协议和报告文件等。
3.各级子企业股权投资应提交其党(支)委会、办公会等研究讨论,将报告文件等资料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有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后,最后由子企业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其有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
公司及子企业向参股企业派出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职,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章程》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及子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决策。未经授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股权投资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股权投资项目,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前,须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征求其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在3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在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在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在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在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不包括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包括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企业股权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三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管理工作: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股权投资项目的前期尽调、论证、报批工作;负责按《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准备规定的文件资料;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协调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风险及营销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防控工作,包括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三)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审核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资产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相关财务工作,包括参与前期尽调,出具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等,同时对子企业的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合同执行、资金运作及效益情况的审计工作,对项目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后评价。
(六)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事宜。
(七)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履行股权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子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自身股权投资的监管部门与责任人,负责按照本单位章程及授权规定,组织履行本单位内部的股权投资审议决策程序和上报审批及(审批后)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投资计划管理。公司及子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结合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
率、行业经验、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项目成熟度等,合理确定年度投资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编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的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及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须具备年内实施条件。公司及子企业需严控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 (含),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过公司有权机构审批决策后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子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企业的股权投资计划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交至技术规划发展部,由技术规划发展部提交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告、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含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目的等;
(二)财务状况和投资能力分析,含上年度主要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水平,本年度计划投资的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等;
(三)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对投资类别(固定资产、股权、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和产业方向(主业、非主业、产业分类)、本部和重要子企业、区域分布(市内、市外、境外)、项目类型(新投、续投)等进行分析,其中,非主业、市外、境外投资须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项说明;
(四)投资收益内控标准及年度预期主要指标;
(五)投资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六)重点审查类项目、重点核查类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市外、境外投资项目简介,含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工作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经营、财务、合规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审计,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并择优选取合作方,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义务、收益分配、风险管控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对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评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须委托独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及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境外非主业投资的,应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展,并报送市国资委审查核查后由公司决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各级投
资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涉及由参股企业决策、实施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参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审查类和重点核查类投资项目在公司及子企业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报送市国资委分别履行事前审查、事前核查程序,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报告)文件;
(二)有关决策文件及支撑材料;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五)公司及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
(七)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估值)报告;
(八)合作方(如有)基本情况、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等;
(九)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对项目有关报告的复核论证意见;
(十一)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公司及子企业应对所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估值)、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
报告应由相关人员或单位签字或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审查类投资项目事前审查程序为:
(一)如该重点审查类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权限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则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将项目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公司及子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及时回复和补充相关材料;由国资委审查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二)如该重点审查类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将项目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公司及子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及时回复和补充相关材料;由市国资委审查通过后,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结合市国资委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将公司有关决议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重点核查类投资项目事前审查程序为:
公司在有权机构审批后、实施前,将项目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通过市场公开竞标 (价)且达到重点审查类、重点核查类标准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自身及子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的决策过程、风险识别及防范、财务预期指标等作为项目后评价及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同意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公司需事先与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除特殊政策原因及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确需追加或调整的项目外,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幅度不超过20% (含),各级子企业应于9月10日前将调整后的股权投资计划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技术规划发展部,技术规划发展部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原因提交公司内部决策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加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公司技术规划发展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报送市国资委,一、二、三季度次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监测分析报告(各级子企业按要求提前将股权投资相关数据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其中,省市重点项目、重点审查类项目、重点核查类项目、非主业项目、市外项目、境外项目等须专门进行说明。
笫三十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加强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控股项目应加强实际管控,强化财务管理,保持生产经营稳定;参股项目应积极参与运营管理,定期对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项目投资收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参股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意图合理调整持股比例;
笫三十一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笫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子企业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在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投资项目信息。若属于重点审查类投资项目、重点核查类投资项目,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
(二)投资额增加幅度超过20% (含)或资金来源及构成出现重大调整;
(三)投资主体变更;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控制权转移的;
(五)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拟中止、终止实施的。
笫三十三条 公司对子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分析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计划执行偏离度高、随意调整项目等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公司对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
策、执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笫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投资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股权项目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提交技术规划发展部汇总后,由技术规划发展部于下年度1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包括计划完成率、投资结构、投资产业、投资收益,以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等;
(三)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及分析,其中,省市重点项目、重点审查类项目、重点核查类项目、非主业项目、市外项目、境外项目等须专门进行说明;
(四)投资管理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包括制度建设、子企业投资监管、后评价工作等。
笫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开展后评价,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在投资完成后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施后评价。
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本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监管要求组织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第七章 投资公司委派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投资组建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按组建公司的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参与组建公司的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依据《向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等按各自职责分工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权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投资主体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股权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 被投资单位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相应管理人员负责被投资单位信息披露事宜,督促被投资单位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信息化管理,通过邮件、电话等通讯设备或信息化系统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确保重要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子企业开展的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均应安排专人做好妥善保管,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政府批文、法律意见书、审计评估报告、各类合同等。
第十章 投资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由独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定期对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优化调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子企业负责对其实施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决策程序,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投资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
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提及的职能部门发生权限调整或其他变动的,则由承接原职能部门责任与权限的新部门负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年版)》
附件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3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宜宾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超过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以及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的投资项目;
(六)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
(七)以投机为目的、非市值管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八)独立投资的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九)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十)对被列入企业信用公示“黑名单”,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以及明显缺乏投资能力企业的投资或合作项目;
(十一)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二、重点审查类
(一)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除外)投资额超过20亿元(含)的市内主业投资项目或超过5亿元(含)的市内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除外)投资额超过0.5亿元(含)或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含)的市外投资项目;五粮液集团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的市外投资项目;
(三)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四)市属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项目;
(五)市属国有企业新设二级子公司;
(六)市属国有企业向参股子公司增资;
(七)市国资委规定应事前审查的其他投资项目。
三、重点核查类
(一)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除外)投资额5亿元(含)—20亿元的市内主业投资项目或1亿元(含)—5亿元的市内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上市公司市外投资项目及0.5亿元以下非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除外)市外投资项目;
(三)市属国有企业新设三级子公司;
(四)市国资委规定应事前核查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除外情形
重点审查类和重点核查类项目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若涉及以下情形的项目,不报送市国资委进行事前审查或核查,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后按季度向市国资委统一报告。
(一)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确定,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出资的投资项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投资项目;
(三)市属国有企业对全资及控股企业增资;
(四)市属国有企业以自有土地、主业项目配套土地进行的商业开发,为生产经营购置的办公场所;
(五)持有金融许可证或在金融监管部门获得备案、批准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主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