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23  天原股份(002386)公司公告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 天原K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5 月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宜 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云、廖周荣、何波: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的合营企业广州 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 年9 月21 日丧失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天原股份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益。天原股份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 年10 月31 日才在《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天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罗 云、总裁廖周荣、董事会秘书何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五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罗云、廖周荣、何波采取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 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 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 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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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