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7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3人,代表股份564,075,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9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上市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6,725,2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4,994,7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994,7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受让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777,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24%;反对4,93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7%;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0%;反对4,93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68%;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
此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西藏知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为267,350,097股。
议案2、《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业区供用水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712,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1,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7%;反对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西藏知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为267,350,097股。
议案3、《关于增加2023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3,51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反对5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9,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920%;反对5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