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5-07  维信诺(00238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4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同时,公司以持有的固安云谷0.76%股权及其全部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红利、其他收益等)为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建设银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固安云谷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98.76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100.26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59.24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0.76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4年3月31日/2024年一季度
总资产2,493,497.852,733,848.07
总负债1,088,545.681,382,195.46
净资产1,404,952.171,351,652.61
营业收入340,503.85113,131.14
利润总额-362,449.90-64,568.69
净利润-314,253.48-53,284.39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和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3.14%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6.87%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云谷固安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鉴于乙方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合同规定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日后三年止。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鉴于乙方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合同规定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第一条 质押权利甲方以其持有的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0.76%股权(壹亿伍仟柒佰万股)及其全部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红利、其他收益等)设定质押。第二条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万元整(等值外币)。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6.87%。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246,806.15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6.1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11,180.61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7.39%,对子公司担保为1,535,625.54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2.《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4.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