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6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和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2.47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3.97亿元(其中占用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3.97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4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8.03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2024年3月31日/2024年一季度 |
总资产 | 1,220,422.62 | 1,180,960.86 |
总负债 | 686,511.54 | 656,435.51 |
净资产 | 533,911.09 | 524,525.34 |
营业收入 | 368,952.52 | 58,322.62 |
利润总额 | -662.89 | -11,239.61 |
净利润 | 1,542.89 | -9,380.10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鉴于乙方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贸易融资类业务、网络供应链融资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2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第一条 保证范围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二条 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202,927.31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0.7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53,688.2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33%,对子公司担保为1,549,239.05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