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参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详细核查了本次交易有关评估事项后,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分析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等原则,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核准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