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与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业务约定期限为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作机构: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根据资金成本、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审慎选择。
2、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3、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在业务期限内循环使用)。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5、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以保理融资相关合同记载的为准。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或子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或子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
2.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和资金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