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4年9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95人,代表股份449,154,4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427,373,291股,占上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2人,代表股份21,781,1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93人,代表股份21,804,3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3,1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2人,代表股份21,781,1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投资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045,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1%;反对11,947,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9%;弃权1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57%;反对11,947,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927%;弃权1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6%。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