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深证上[2023]233号-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233号
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3A,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徐琦,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许雷宇,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大富,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
胡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事。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24.03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26亿元,占新亚制程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3.96%。
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5.4条的规定。
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5.1条、第4.5.3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4.1.1条、第4.1.5条、第4.2.1条、第4.2.3条、
第4.2.5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亚制程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5.1条、第4.5.3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4.1.1条、第4.1.5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亚制程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3.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新亚制程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