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4月)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440300745197274Y。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440300745197274Y。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772.51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548.26万元。 |
3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工具、仪器仪表设备、电子元器件、化工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普通货运;净化产品的开发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防腐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
及销售;净化工程的设计与安装、机器设备租赁;五金零配件的销售;房屋租赁及管理。金属防腐蚀的研发、生产、销售。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内容为准。 |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4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0772.5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0,548.2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5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公司董事、监事的免职,由公司董事会及/或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对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职,由公司董事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公司董事、监事的免职,由公司董事会及/或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职,由公司董事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
5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6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7 |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8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以上变更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因部分条款序号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以及条文中所引用的序号也相应作了修改,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变更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最终经核准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