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三、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共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款80,012.82万元,归还期间相关资金往来利息2,916.69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已清偿完毕。
我们敦促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三)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审批额度为19.50亿元,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6,999.44万元,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系公司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担保提供反担保)总余额为10,014.35万元,以上担保事项均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范围内。除此之外,公司(含下属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翟志胜、崔惠俊、卜功桃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