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许珊怡、陈雪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7号)。上述行政监管决定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7)已披露公司涉及的相关违规事实。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已于2023年2月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许珊怡、陈雪娇:
经查,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子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某、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有关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
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对此,我局已另行处理。许珊怡在2019年5月至2023年2月作为新亚制程董事、2019年4月后担任副总经理,陈雪娇在2013年6月至2023年1月作为新亚制程监事,任职期间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珊怡、陈雪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同时,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与掌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