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原实际控制人徐琦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
经查,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徐琦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 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二、 股份质押进展未及时告知新亚制程
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于2022年2月3日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还款承诺书》并对所持有的38,499,900股股份进行质押展期,占新亚制程总股本的7.54%,但新力达集团未将上述股票质押进展告知新亚制程,导致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质押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新力达集团及新亚制程时任实际控制人徐琦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力达集团、徐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新力达集团及徐琦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