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付忠伟、赵亮的监管函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付忠伟、赵亮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50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付忠伟、赵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付忠伟、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7号)载明的事实,你们在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
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获取并检查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未就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新亚制程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资料不完整、内容模糊等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留存客户回函及回函快递单,但未留存发函快递单,且项目组留存的回函快递单上未显示寄件地址,仅有的二维码也已过期,无法通过扫描查询寄件地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项的相
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的规定。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
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