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新亚股票代码:0023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906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亚制程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3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4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5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6
第一节 释义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新亚制程、上市公司 | 指 |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
新力达集团 | 指 |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琦、许珊怡、许伟明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减少5%以下的行为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因四舍五入所致,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906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79425531U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物业管理;制冷产品、机械设备的研发与销售。 |
经营期限 | 2023-6-18 至 2033-6-30 |
邮政编码 | 518000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906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 徐琦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40301196704******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 | 许珊怡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40301199310******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 | 许伟明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4030119**********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务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徐琦 | 女 | 中国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深圳 | 否 |
许雷宇 | 男 | 中国 | 董事 | 深圳 | 否 |
范观定 | 女 | 中国 | 董事 | 深圳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上市公司没有任职或兼职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新亚制程拥有权益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1、新力达集团基于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违约风险,平安证券对新力达集团在平安证券信用担保户持有的公司274.59万股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平仓,减持获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新力达集团在平安证券的融资。
2、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宏达”)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协助执行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新力达集团持有的公司139.6911万股股票进行司法强制平仓,减持所获得资金用于归还新力达集团与海宁宏达的股票质押融资。
3、海宁宏达向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海宁法院对新力达集团持有的公司792.4537万股股票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上述司法拍卖股票均已成交并已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减持所获得资金用于归还新力达集团与海宁宏达的股票质押融资。
4、新力达集团一致行动人徐琦、许珊怡与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欣茂”)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两人质押股票合计1083.7283万股。上述司法拍卖股票均已成交并已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司法拍卖所获得资金用于归还润泰欣茂的股票质押融资。
5、新力达集团一致行动人徐琦与海南汇宝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宝通”)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质押股票合计882万股。上述司法拍卖股票均已成交,尚未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司法拍卖所获得资金用于归还汇宝通的股票质押融资。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亚制程49,908,35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772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亚制程股份18,183,721股,持股比例下降至3.5606%。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 集合竞价 | 2024年12月4日至 2025年3月18日 | 3.4191 | 4,142,811 | 6.2120% |
非交易过户 | 3.4142 | 27,581,820 | |||
合计 | - | 31,724,631 | 6.2120% |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20,627,125 | 4.0390 | 8,559,777 | 1.6761 |
徐琦 | 20,985,560 | 4.1092 | 7,618,277 | 1.4917 |
许珊怡 | 6,295,667 | 1.2328 | 5,667 | 0.0011 |
许伟明 | 2,000,000 | 0.3916 | 2,00,000 | 0.3916 |
合计 | 49,908,352 | 9.7726 | 18,183,721 | 3.5606 |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新亚制程股份数量合计为4,782,717股,占其所持新亚制程股份比例为26.30%,以上股份均被冻结。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2024年9月18日至2025年3月18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平安证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违约风险,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2025年2月期间,平安证券对新力达集团在平安证券信用担保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数合计7,512,600股。
2、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张秀珠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taobao.com)拍卖质押股份合计11,700,000股。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均已成交并已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
3、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海宁宏达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授权国信证券于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2025年2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数合计1,735,549股。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质押股份合计7,924,537股,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均已成交并已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
4、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与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质押股份合计10,837,283股。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均已成交并已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法拍所获得资金用于归还润泰欣茂的股票质押融资。
5、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与海南汇宝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质押股份合计8,820,000股。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均已成交,尚未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法拍所获得资金用于归还汇宝通的股票质押融资。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徐琦
2025 年 3月2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亚制程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注册地 | 浙江省衢州市凯旋 南路6号1幢A-120室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ST新亚 | 股票代码 | 00238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906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 其他? 非() 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9,908,352股 持股比例:9.772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31,724,631股 变动比例:6.2120% 变动后持股数量:18,183,721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3.5606%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权益变动时间:2024年12月4日-2025年3月18日 权益变动方式:集中竞价交易、非交易过户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其他√ 备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琦
2025 年 3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