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航天彩虹 公告编号:2024-017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店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梅晓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王献雨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9,860,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1.3812%。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996,463,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6,013,081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990,449,919股。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55,970,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40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3,889,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9%。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144,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09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0,098,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464%;反对票为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536%;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台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731,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0,016,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732%;反对票为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268%;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朱慧、郭婧锐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以上议案2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