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7月)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7月)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 | 第五条 |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海豪路788号 邮政编码:318000 |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豪路788号 邮政编码:318000 | 明确公司住所地址 |
2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6,463,000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6,463,000元,已发行的股份数为996,463,000股。 |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
3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总法律顾问。 | 与《公司法》表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5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禁止财务资助】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6 | 第二十九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新《公司法》已删去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
7 | 第三十三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8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
9 |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0 | 第五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11 | 第六十一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12 | 第六十八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3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
14 | 第九十五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5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除外;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三、一百九十一条 |
16 | 第一百零六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 | 明确公司独立董事人数 |
17 |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
18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和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通过,否则需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否则需提交股东会股东会批准。 | 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20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 |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3位副总经理。 | 明确公司副总经理人数上限 |
21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并明确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 |
22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监事通过 。 |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23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24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25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 |
26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27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公告。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
28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序号 | 条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29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30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修改程序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修改程序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5.4条 |
31 | 全文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沿用《新公司法》措辞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