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章程修正案
章程修正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自产自销: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滴丸剂、软胶囊剂、原料药(人参皂苷-Rd)、中药提取;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中药材种植及销售;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医疗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养老康复健康产业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食品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中药提取物生产、中草药种植、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养老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公司遭受的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