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章程修正案

查股网  2023-12-30  信邦制药(002390)公司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中药提取物生产、中草药种植、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养老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中药提取物生产、中草药种植、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2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4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且应保持权益分派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盈利且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如公司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状况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最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且应保持权益分派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盈利且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如公司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状况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低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的利润的3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的利润的30%。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末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预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对于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预案由董事会拟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对于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

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