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42条和第78条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亿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人民币3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属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李钟华____________
骆广生____________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