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1月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洛阳利尔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 集 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赵继增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韦炽卿律师、孙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3,998,20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9756%。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742,9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870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5,2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05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6%。
3)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股份213,870,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64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985,5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1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857,70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1%;反对1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985,5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1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857,70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1%;反对1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韦炽卿、孙赓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