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南开区黄河道491号土地收储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收储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本次交易价格合理,本事项的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储,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雷英 方建新 张梅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