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7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28.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49元/股。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