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转让持有的财务公司15%股权是为提升上市公司运营效率,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出清非战略协同参股股权。关联方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竞价方式受让该股权,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转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雷 英 方建新 张 梅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