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对外投资所需,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团队和平台优势,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其投资管理优势,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和战略发展的需要,同意此次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雷 英 方建新 张 梅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