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力生制药(002393)公司公告

002393证券简称:力生制药公告编号:

2023-080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与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安瑞医药”)于2018年

日分别签订合同期限为2019年

日至2020年

日及合同期限为2021年

日至2030年

日的两份《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以下分别简称《两年协议》《十年协议》)。在《两年协议》履行期满后,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于2021年

日签订《关于头孢地尼分散片(希福尼)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因双方签订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金阳利康向中央药业提起诉讼。基于凯安瑞医药的违约及提起诉讼的行为,中央药业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中央药业于2023年

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津

民初

号一审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

日、2023年

日和2023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号:

2023-31)、《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32)和《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68)。近日,中央药业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同时,中央药业也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案件已被受理。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上诉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二)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于2023年

日解除;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推广服务费11,613,728.3元;3.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判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4.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判项,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第

项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2年度奖励费用1,224,000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市场保证金500,000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预期利益损失184,152,062.85元);5.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中央药业上诉进展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上诉人: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二)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津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提货部分损失2,842,589.4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