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至2023年5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希红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视频会议方式。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3年4月18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76,094,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655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6,094,73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655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0%。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04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370%,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7317%。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中王浩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授权委托顾希红董事出席会议,董事刘连伟、李郁祥、靳向煜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76,094,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4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晓红、王晓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