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补选候选人张伊扬先生的履历等材料,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我们同意张伊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桂如 李郁祥 靳向煜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