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锐捷:《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7月)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健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业务需求部门:采购、销售、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整理预测公司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外币应收应付款项及外币收支情况,根据需要提出相关需求申请。
(二)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定、 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三)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四)公司法务根据需要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证券办: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投资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销售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银行报价信息,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及方案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董事长在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批。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公司审计部和定期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
(五)、公司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提交证券办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的,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管理层进行汇报,并根据汇率走势分析,汇率预测等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管理层立即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