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锐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临2024-34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4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71,664,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8,279,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384,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7,112,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728,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384,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81%。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敖菁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奕豪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570,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1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3%;反对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551,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9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8%;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敖菁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