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关于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梦洁股份”)于2023年11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5)。
2023年12月4日,公司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新能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2022年6月29日,金森新能源披露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此外,金森新能源收购梦洁股份3.85亿元收购资金中,
3.35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
综上,金森新能源在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八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责令金森新能源改正,并对金森新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金森新能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改正前,金森新能源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梦洁股份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其他说明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仅针对公司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暂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