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23  梦洁股份(002397)公司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新能源”)以及签署金森新能源部分股份《代持股协议书》的受托方李国富和委托方刘必安于2023年11月2日、3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3012号、证监立案字0132023011号、证监立案字0132023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森新能源、李国富以及刘必安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054)。

2024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2024]2号、[2024]3号、[2024]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李国富、刘彦茗、刘必安、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

金森新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湖南监管局调查完毕,湖南监管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湖南监管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李国富、刘彦茗、刘必安、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9日,金森新能源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9%股权,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金森新能源、筹措资金用于收购公司,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金森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股权代持协议、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金森新能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李国富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执行董事,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彦茗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必安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筹措资金、设立金森新能源用于收购公

司,安排李国富、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的名义上的股东。刘必安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虑《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南监管局拟决定对李国富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彦茗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必安给予警告,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金森新能源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湖南监管局拟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湖南监管局复核成立的,湖南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其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湖南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2024]2号、[2024]3号、[2024]4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