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证上[2022]13号附件1: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完善公司外加剂业务板块的全国布局,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拟定的《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定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 杨春娇 | 李万凯 |
签署时间: 二〇二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