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暂时补充外加剂业务流动资金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暂时用于补充外加剂业务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公司不存在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外加剂业务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 杨春娇 | 李万凯 |
签署时间: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