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垒知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1债券代码:127062 债券简称:垒知转债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载于202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周三)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永太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13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185人,代表股份166,729,257股,占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688,257,167 股,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224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55,968,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1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9人,代表股份10,761,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5%。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573,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65%;反对871,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8%;弃权284,5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65,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322%;反对871,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83%;弃权284,5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9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778,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8%;反对89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2%;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1,38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52%;反对89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07%;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1%。
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此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表决同意的股数超过此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因此前述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发表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