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 002399 | 证券简称: | 海普瑞 | 公告编号: | 2024-001 |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0日(周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
公司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梦溪道2号酷派大厦A座负一楼希尔顿惠庭酒店富裕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3-05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 6 | |
其中: | A股股东人数 | 5 |
H股股东人数 | 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99,870,155 | |
其中: | 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888,816,879 |
H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1,053,276 |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1.3285% | |
其中: | 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0.5752% |
H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7533%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人数 | 1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7,142,064 |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683% |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 2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917,012,219 |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2.4967% |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 16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7,142,164 |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683%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特别决议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四、决议案投票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决议案投票结果
序号 | 审议议案 | 股份类别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是否通过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 总计 | 917,012,219 | 898,355,976 | 97.9655% | 18,455,443 | 2.0126% | 200,800 | 0.0219% | 是 |
其中:中小投资者 | 17,142,164 | 6,305,365 | 36.7828% | 10,835,999 | 63.2126% | 800 | 0.0047% | |||
A股 | 905,958,943 | 895,122,144 | 98.8038% | 10,835,999 | 1.1961% | 800 | 0.0001% | |||
H股 | 11,053,276 | 3,233,832 | 29.2568% | 7,619,444 | 68.9338% | 200,000 | 1.8094%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肖惠娟、吴晓丹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