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张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张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符合职位要求,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 |
李佳铭: | |
张志云: |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