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事项的独立意见
解锁条件达成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次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同意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2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次解锁期解锁。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 |
李佳铭: | |
张志云: |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