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3-08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股份261,260,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35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148,47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32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4人,代表股份112,785,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5人,代表股份112,785,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02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4,56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78%;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9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91,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648%;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5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4,56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78%;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9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91,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648%;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5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4,56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78%;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9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91,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648%;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5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4,56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78%;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9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91,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648%;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57%;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5,151,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342%;反对16,07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531%;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76,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7173%;反对16,075,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532%;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3年11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