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8-08  和而泰(00240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4-078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3人,代表股份157,836,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3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148,47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2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01人,代表股份9,361,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5%。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02人,代表股份9,361,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664,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69%;反对80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7%;弃权365,2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89,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715%;反对807,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76%;弃权365,2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01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474,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反对1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99,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258%;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79%;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63%。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7,242,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5%;反对3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弃权27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67,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519%;反对3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66%;弃权27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刘子畅、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8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